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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失业保险常见问答

发布时间:2023-09-01 12:2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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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答: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2.失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答: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1.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失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答: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3.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答:

(1)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生活补助金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住院分娩的生育补助费;

(6)用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

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

(1)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职工档案及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材料。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档案、单位及个人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档案接收意见。

(3)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并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确认领取资格、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标准。

(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次月起,持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社会化发放银行(徽商银行富园支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发放存折,此后可按月在我市徽商银行其他营业部就近支取。

6.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2年内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7.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

(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其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核定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8.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以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原则上为65%,但应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9.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0.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中须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是什么?

答:

(1)失业人员申请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3)失业人员申领保险金的标准;

(4)其他应该公示的事项。

11.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2.失业人员失业前参保地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何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缴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失业人员申请,填写失业保险迁转单,注明缴费时间、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月数等信息,向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本省范围外的需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后,由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标准和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13.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跨统筹地区转迁?

答: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1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和费率为多少?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10%。

15.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16.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7.如何申领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

答: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完当月的20日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存折,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马鞍山市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申领表》。

(3)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从失业保险金领取完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金,失业人员可用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

生活补助金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18.如何申领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

答: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住院分娩的,可申领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后应在60日内,持《住院医疗费专用发票》、《就业失业登记证》、《出生证》、《计划生育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马鞍山市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申请表》。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计发。

1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生育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20.如何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答: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配偶、直系亲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申请人应失业职工死亡后6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领取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3.因病死亡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病故所在医院出具)。

4.《遗体火化证》。

5.《就业失业登记证》。

6.死者与领取人户口簿复印件。

7.领取人的银行(卡)存折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第6、7项外,均需出具原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领取给予一次性计发。